【仓储合同成立时间】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成立时间】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改为“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该变动明确了仓储合同的成立时间,同时表明仓储合同成立时间并不等同于生效时间。

立法演变(https://www.daowen.com)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六百八十八条中规定为:“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二次审议稿第六百八十八条和《民法典(草案)》第九百零五条均无变动,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成立的规定。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而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可以参照保管合同的生效时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