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一十一条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有权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八条,条文无变动。(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仓单持有人有权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规定。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有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权利。存货人将货物存置于仓库,保管人因存货人的请求,应允许其进入仓库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仓单经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转让或出质,仓单受让人或质权人即成为仓单持有人。无论是转让仓单还是出质仓单,仓单持有人与存货人一样,都有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