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危险通知义务】
2026年01月23日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危险通知义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改为“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该变动仅在表述方式上进行适当调整,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
立法演变(https://www.daowen.com)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六百九十五条作了上述变动。二次审议稿第六百九十五条和《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一十二条均无变动,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管人危险通知义务的规定。保管人对入库的仓储物,一旦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危险时,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做出必要的处置。无论何种原因造成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保管人都有通知存货人的义务。保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仓储物,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也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保管人没有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保管人应对仓储物损失的扩大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危险情况紧急的,保管人可以做出必要的处置,并在事后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