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的
报告义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条文无变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受托人报告义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受托事务终了或者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受托人此项义务的具体内容由当事人根据实际需要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报告的内容大致包括处理事务的过程、进展、方法、费用、损益和结果等。受托人作事务结果的报告时,不以有委托人的请求为前提,并应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