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介入权】

第九百二十五条 【委托人介入权】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但”修改为“但是”,该变动仅就条款中个别字词进行了修改,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将“但”修改为“但是”。(https://www.daowen.com)

二次审议稿第七百零八条和《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二十五条均规定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将“有确切证据证明”改为“有证据证明”。《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重新将“有证据证明”改为“有确切证据证明”,采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知道代理关系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该合同不是直接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而是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这种情况下,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但有例外情况,即有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第三人是在订立合同时就必须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如果是订立合同的当时不知道而是事后知道,不适用本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