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和第三人选择权】

第九百二十六条 【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和第三人选择权】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两处“但”改为“但是”,该变动仅就条款中个别字词进行了修改,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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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七百零九条作了上述变动,二次审议稿第七百零九条和《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二十六条均无变动,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及第三人的选择权的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因为此时第三人不履行合同,将影响委托人利益的实现。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意味着第三人不愿与委托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若让委托人主张权利有违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本意。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第三人的选择权。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向哪一方请求权利,由第三人决定。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即如果选择受托人,在权利不能实现时,不能再向委托人主张权利;如果选择委托人,在权利不能实现时,不能再向受托人主张权利。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同时,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也就是说,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时,被请求的一方不因委托人的介入或者第三人的选择改变了合同的相对人,就丧失应有的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