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转移利益】

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转移利益】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条文无变动。(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受托人转移利益的规定。受托人有交付财产的义务。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这些财产,包括物品、金钱、孳息及其权利等,这些财产不论是以委托人名义还是以受托人自己名义取得的,也不论是由次委托人还是由受托人自己在处理事务时直接取得的,受托人均应将其交付于委托人。受托人交付财产的义务,不仅适用于受托人,还适用于转委托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