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二十八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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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修改为“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该变动使得法条用语更为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