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要求”修改为“请求”,并在表达方式上进行修改,将“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调整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该变动使法条用语更为严谨。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七百一十二条和二次审议稿第七百一十二条中沿用《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为:“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受托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时,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如因受托人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致委托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过错的构成与受托人注意义务、委托合同有偿与否而有别。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只有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此外,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案例评议
佛山市环亚物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广豪物流有限公司、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
原告环亚公司与被告广豪公司达成口头协议,通过广豪公司向第三人太平保险公司投保,由广豪公司与太平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广豪公司按照环亚公司确认的专线提交专线报备清单给太平保险公司,由太平保险公司在广豪公司提交的专线报备的专线范围内根据相关保险合同进行承保。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广豪公司。环亚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上述损失已有环亚公司向实际货主以运费的方式予以赔偿,因该损失未能由太平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环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广豪公司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环亚公司认为,被告杨某当时是太平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环亚公司给到杨某的保费,杨某没有缴纳应缴保费,杨某对环亚公司的财产损害有直接关系,请求其与广豪公司对该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表明此时受托人的责任承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及责任范围。依据各方陈述,若环亚公司出险,一般的处理程序为向太平保险公司报案,并按太平保险公司的要求通过广豪公司向太平保险公司提交事故资料,加盖广豪公司的公章。且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在广豪公司与环亚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中,广豪公司的合同义务为以自己的名义代环亚公司进行投保,缴纳保费,协助环亚公司等物流公司向太平保险公司递交理赔资料等,广豪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投保义务及与太平保险公司签订《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的义务,环亚公司述称,已经报案并且向太平保险公司递交事故资料,但被退回,但环亚公司并未提交加盖广豪公司公章的事故资料,且无法确认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是否报警、是否交通事故等事故情况,显然不符合常理,故本院对广豪公司称环亚公司并未向广豪公司递交资料的抗辩予以采纳,本案中,广豪公司对环亚公司不能理赔的损失并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太平保险公司已依约承保,并不存在环亚公司述称的杨某为代为缴纳保费的情形,故环亚公司请求杨某对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评议
有偿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可以请求受托人赔偿损失。在有偿委托合同中,以受托人的是否有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认定标准,无论受托人是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都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环亚公司与广豪公司之间是有偿委托合同关系,经法院认定广豪公司对委托人的损失没有过错,因此广豪公司不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