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2026年01月23日
第九百三十条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要求”改为“请求”,该变动为了保持条文内容的统一,使法条用语更为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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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七百一十三条和二次审议稿第七百一十三条中均沿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三十条规定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最终为本条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委托人对受托人损失承担责任的规定。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处理委托事务,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使自己的财产或者人身造成损害的,有向委托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条中“不可归责于自己事由”是指对该事由的产生,受托人无过错或者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