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

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要求”修改为“请求”,并在表达方式上进行修改,将“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调整为“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该变动使得法条用语更为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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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七百一十四条和二次审议稿第七百一十四条均沿用《合同法》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三十一条规定为:“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委托人另行委托第三人处理事务的规定。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因此,委托人如果要把委托事务再委托第三人处理,需要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委托人另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可能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