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委托】

第九百三十二条 【共同委托】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条文无变动。(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共同委托的规定。共同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事务。如果委托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而受托人只有一个人时,则不是共同委托。共同委托的特征:第一,共同委托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数个受托人共同、平等地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第二,数个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共同受托人中的一个受托人或者数个受托人没有经过协商而擅自单独行使代理权的,由此造成的损失,仍然对外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