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解除】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合同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应当赔偿损失”改为“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该变动明确了有偿委托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的不同的承担责任的方式,完善了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的规定。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为:“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可以获得的利益。”二次审议稿第七百一十六条和《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三十三条均沿用一次审议稿的规定。《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将“可以获得的利益”改为“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该变动明确了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赔偿对方可得利益的范围限于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委托合同解除的规定。按照本条规定,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委托人可以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无须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受托人不愿意办理受委托的事务,受托人无须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

因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造成损失的,除了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偿委托合同与有偿委托合同承担责任是有区别的。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