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三十五条 【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改为“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并删去“法定代理人”,将“清算组织”改为“清算人”,增加了“遗产管理人”作为承受委托事务的主体,该变动完善了委托人的后合同义务的内容。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七百一十八条中沿用《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二次审议稿第七百一十八条规定为:“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改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https://www.daowen.com)

《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三十五条规定为:“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在二次审议稿的基础上,在“委托人的继承人”后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将“清算组织”改为“清算人”。《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五条将“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改为“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删去“法定代理人”。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受托人继续处理义务的规定。本章第九百三十四条规定了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委托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但是符合本条的规定,委托合同不能终止,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本条中委托合同不能终止的条件包括:第一,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此时应当继续履行委托合同而不是终止合同;第二,时间条件,即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由于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需要有一段时间进行善后处理,因此有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