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的继承人等的义务】

第九百三十六条 【受托人的继承人等的义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破产”修改为“被宣告破产、解散”,将“清算组织”改为“清算人”,并增加了“遗产管理人”作为受托人死亡后负担委托合同后义务的主体,该变动完善了受托人死亡后委托合同后的义务的规定。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七百一十九条中沿用《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二次审议稿第七百一十九条规定为:“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一次审议稿的基础上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改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该变动使得法条用语更为严谨。

《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三十六条规定为:“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二次审议稿的基础上,将“清算组织”改为“清算人”,于“受托人的继承人”后增加了“遗产管理人”。《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六条将“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改为“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受托人的继承人等的义务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定义务。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后,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负有两项义务:第一,及时通知委托人的义务。合同终止后,为防止损失扩大,要及时通知委托人,以便委托人做出善后处理。第二,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下,在委托人做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委托人做出善后处理,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就无需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1]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鄂2801民初7235号。

[2]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606民初14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