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款。
立法演变
本条为一次审议稿第七百二十条的新增条款,规定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持续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报酬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人。”明确了物业服务合同的概念。二次审议稿第七百二十条未发生变动。
《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人。”将第一款中“业主支付报酬的合同”改为“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该变动明确业主支付的是物业费而非物业服务人的报酬。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将第二款“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人”改为“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该变动仅就条款中个别字词进行了删减,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概念的规定。依据本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具体包括以下含义:
第一,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即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其中业主是接受物业服务的一方,物业服务人是提供物业服务的一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除了物业服务企业以外的其他管理人。
第二,物业服务合同不同于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委托合同的性质,不能将其与一般的委托合同相混淆。一般的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必须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物,而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服务人的企业的自主性较强,无须在处理每项事务时都按照业主的指示,只要其提供的物业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即可。
第三,物业服务合同是有偿合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负有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的义务。物业服务人提供约定的物业服务,业主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