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相较于原法条,本条也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书面形式,但是具体规定有大幅修改。
立法演变
本条为一次审议稿第七百二十一条的新增条款,规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及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增加了关于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规定。
二次审议稿第七百二十一条和《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三十八条均规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一次审议稿的基础上将“维修资金及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改为“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该变动使得法条用语更为严谨,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规定。物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合同的内容包括了物业合同的主要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履行合同和判明违约责任的主要依据。为了规范当事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本条对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作出规定。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上述物业合同条款是指导性的条款,不限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其他内容。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例外情况。依据本条规定,将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拟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人作出的服务承诺即使是口头承诺,未补充在物业服务合同之中,也应当认定其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本条第三款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