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修改为“物业服务人订立”、“约束力”修改为“法律约束力”,并删除“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变动使法条表述更为简洁、严谨。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七百二十二条的新增条款,规定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增加了关于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的效力的规定。
二次审议稿第七百二十二条和《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三十九条均规定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将“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改为“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变动使得法条用语更为严谨,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由于合同的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因此该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拘束力。本条还规定了非业主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具体情形包括:第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虽然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业主而是建设单位,但是业主在购买房屋后需要概括承受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就包括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是经过业主的选举,代表业主行使权利的主体,因此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自然及于全体业主。对于上述规定,不妨碍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