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

第九百四十二条 【 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款。

立法演变

本条为一次审议稿第七百二十四条的新增条款,规定为:“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生活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增加了物业服务人的管理物业服务区内相关事务的义务。

二次审议稿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为:“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在一次审议稿的基础上将第一款中“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生活秩序”改为“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该变动为立法技术上的简化。

《民法典(草案)》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为:“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在二次审议稿的基础上,其第二款将“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改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该变动使得法条的表述更为严谨。最终《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在第二款中增加“消防”一词,明确了消防作为物业服务人管理物业服务区内的事务。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负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服务区域的义务。依据本条规定,物业服务人的管理义务主要包括:第一,物业服务人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进行管理。对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物业服务人应妥善进行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也应该采取合理措施加以保护,同时也要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第二,物业服务人对服务区域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管理。针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有管理的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也需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