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告知、协助义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相较于原法条,本条也规定了装饰装修房屋业主的告知义务,但是具体规定有大幅修改,并新增第二款内容。
立法演变
本条为一次审议稿第七百二十七条的新增条款,规定为:“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增加了业主的告知义务。
二次审议稿第七百二十七条和《民法典(草案)》第九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均规定为:“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将“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注意事项”改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该变动使得法条用语更严谨,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业主的告知、协助义务的规定。为了便于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合同的有关规定,业主作为物业合同的当事人也应该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业主的告知义务包括:第一,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业主在进行装饰装修时,可能会对公共空间、楼房安全等产生较大的影响,需要告知物业服务人。便于物业服务人的管理和监督。第二,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当业主有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行为,涉及小区业主的变更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影响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时,需要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人。业主负有相应的协助义务,业主需要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https://www.daowen.com)
案例评议
李某、黄石市晨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1]
李某与晨锋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李某将自己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橄榄家园小区的房屋发包给晨锋公司装修。合同签订后李某与晨锋公司就房屋装修到相伴物业公司处进行了登记,相伴物业公司未明确告知李某、晨锋公司关于房屋进水管的具体位置。晨锋公司在装修客厅吊顶过程中将李某楼上住户的进水管钻破两处导致水直接从破损处漏入李某家中,直至漏至李某楼下住户杨某家中才发现。李某赶至家中发现家中已被水淹,方知晨锋公司在装修客厅吊顶过程中将楼上住户的进水管钻破两处。因李某坚持要求晨锋公司对损坏的其他家电、家具进行赔偿,双方协商调解未果。李某房屋装修完毕后,相伴物业公司未向李某退还装修保证金,且李某认为相伴物业公司对房屋漏水问题存在过错,应与晨锋公司一起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诉至法院。
◆裁判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在装修开始前李某与晨锋公司就设计方案在相伴物业公司处进行了登记,但相伴物业公司未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明确告诉李某和晨锋公司,故相伴物业公司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综合以上事实,法院确定晨锋公司承担80%的责任,相伴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
◆评议
本案涉及业主向物业服务人履行告知义务的问题。依据本条规定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负有向物业服务人告知的义务,本案的业主李某在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时,与晨锋公司就房屋装修到相伴物业公司处进行了登记,履行了业主的告知义务,因此业主李某对装修产生的漏水问题没有过错。业主已经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也应该向业主提示合理的注意事项,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然而本案中相伴物业公司未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明确告知业主,对装修产生的漏水问题存在过错,也应当部分承担对李某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