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款。
立法演变
本条为一次审议稿第七百二十六条的新增条款,规定为:“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报酬。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报酬。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报酬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明确了业主支付物业费的法定义务。
二次审议稿第七百二十六条和《民法典(草案)》第九百四十四条均规定为:“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一次审议稿的基础上将两处“支付报酬”改为“支付物业费”,该变动明确了业主支付的费用是物业费而不是物业服务人的报酬,同时也为了本章内容的统一。《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将第二款中“逾期仍不支付的”修改为“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该变动使得法条在逻辑上更为合理。增加了第三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增加了禁止物业服务人以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义务的规定。本条规定了业主有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当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不能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若物业服务人未提供或者未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当业主不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时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经过催告后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有权向业主催交物业费,但是不能以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不合理的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