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的续订】

第九百四十七条 【 物业服务合同的续订】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款。

立法演变

本条为一次审议稿第七百二十九条的新增条款,规定为:“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增加了业主续聘物业服务人的规定。二次审议稿第七百二十九条无变动。

《民法典(草案)》第九百四十七条规定为:“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款中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改为“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该变动为立法技术上的简化,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续订的规定。业主有权决定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人。依据本条规定,若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物业服务人,需要在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与原物业服务人续订物业服务合同。同时,物业服务人也有权决定是否同意续聘,依据本条规定,若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需要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