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承担费用的义务】
2026年01月23日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承担费用的义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但”改为“但是”,该变动仅就条款中个别字词进行了修改,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
立法演变(https://www.daowen.com)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七百三十六条作了上述变动,二次审议稿第七百三十六条和《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五十二条均无变动,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纪人的处理委托事物支出的费用的规定。行纪费用是指行纪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所支出的费用。我国行纪费用是以行纪人负担为原则,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行纪人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行纪活动的,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相当于为获取利润而支出的成本,行纪人通过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来弥补,一般情况下行纪人的经营成本包括了行纪人处理委托事物支出的费用。若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行纪人处理委托事物支出的费用可以由委托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