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的保管义务】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的保管义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六条,条文无变动。(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纪人的保管义务的规定。这是由于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因而行纪人在实施行纪行为的过程中,对其占有的买进或者卖出的委托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本条中的妥善保管,是指行纪人应该尽到一般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对委托物进行保管。如因行纪人保管不善,造成物品的灭失、毁损等,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