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依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义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改为“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该变动仅为法律体系调整导致法条序号变动,法条的实质内涵没有发生改变。(https://www.daowen.com)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七百三十九条和二次审议稿第七百三十九条均规定为:“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五十五条将“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改为“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纪人依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义务的规定。对于委托人所指定的卖出委托物的价格或买入价格,行纪人有遵从指示的义务。本条规定了两类行纪人不遵从指示的情况:第一,行纪人以低于指定价格卖出或者高于指定价格买入的。这种情况下,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由于行纪人违反了委托人的指示,只有在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第二,行纪人以高于指定价格卖出或低于指定价格买进委托物的。这种情况下,行纪人可以要求增加报酬。虽然行纪人没有遵守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但是原则是符合委托人的利益,对委托人是有利的,可以增加报酬。增加报酬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最后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