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处置委托物的义务】

第九百五十四条 【行纪人处置委托物的义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修改为“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该变动仅就条款中个别字词进行了修改,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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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七百三十八条、二次审议稿第七百三十八条、《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五十四条均沿用《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四条作了上述变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纪人处置委托物的义务的规定。本条规定行纪人可以处置委托物,这即是行纪人的权利也是行纪人的义务。行纪人处置委托物的情形包括:第一,交付的委托物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处置的,行纪人可以处置委托物。由于瑕疵或者易腐烂、变质的委托物不易保存,需要及时处理,行纪人在处理这类委托物时还要经过委托人的同意,否则不能自行处置。第二,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委托物。当委托物有瑕疵或者易腐烂、变质的情况下,需要及时和行纪人取得联系处置委托物,但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行纪人可以自行合理处分。需要注意的是,此时行纪人的处分必须是合理的,若因不合理处分造成的损失,行纪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