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及时受领、取回和处分委托物及行纪人提存委托物】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四百二十条的规定:“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修改为“行纪人依法”,该变动扩大了行纪人提存委托物的法律依据,行纪人提存委托物不再限于法律规定的一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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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七百四十一条和二次审议稿第七百四十一条中沿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条的表述。《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五十七条规定:“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委托人及时受领、取回和处分委托物及行纪人提存委托物的规定。依据本条规定,行纪人提存委托物的情况包括:第一,行纪人按照行纪合同的约定买入委托物的,委托人未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对于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的委托物,委托人有及时受领的义务,若未及时受领,行纪人仍然不能直接提存委托物,还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在合理期间内进行催告;二是行纪人无正当理由的,此时才可以提存委托物。第二,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委托人未将委托物取回或处分的,若经行纪人催告后仍不取回或处分的,行纪人有权就该委托出卖物提存。不能卖出委托物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时,行纪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委托物,此时委托人有义务取回或处分委托物。若委托人未取回,行纪人不能直接提存,需要经过催告后仍不处分或者取回,才能提存委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