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适用委托合同】

第九百六十条 【参照适用委托合同】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增加“参照”二字,该变动使得法律用语更为严谨。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七百四十四条和二次审议稿第七百四十四条均沿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民法典(草案)》第九百六十条作了上述变动,最终为本条所采用。(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由于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有许多共同之处,行纪关系中委托人与行纪人的关系就是委托关系,二者都是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服务的合同,因此,本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1民终482号。

[2]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2民终12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