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投资者信息、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新证券法第41条为对原证券法第44条的修改,不仅增加了证券交易所之外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资者信息的保密义务,还新增了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新证券法第41条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既回应了信息时代数字科技迅猛发展环境下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趋势,再次体现了新证券法强调“投资者保护”的精神;另一方面,又回应了优化我国营商环境背景下对涉及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市场主体商业秘密保护的需要。[6](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