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短线交易的豁免
2026年07月27日
五、关于短线交易的豁免
从广义上来讲,短线交易属于内幕交易的一种。之所以将短线交易从内幕交易中独立出来,主要是因为法律规制短线交易和内幕交易的出发点是有所差别的:前者的行为人拥有“内部人”地位,拥有比“外部人”更准确、更优先的信息获知途径,为防止这种内部优势地位被滥用服务于攫取个人利益,只要其在短期内进行了反向操作的交易,法律就一概认定这种交易行为的非法性,并剥夺其可能获得的短线交易利益;而对于内幕交易,其指的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因此,尽管大多数内幕交易的主体也是内部人,但这不是重点,重点在于交易人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违反了证券交易的公平原则和信息披露原则。
在涉及短线交易的豁免时,原证券法第47条第1款仅规定了一种情形,即“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除外。这种规定显然过于机械,根据法理分析,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非交易转让导致股份变动的也不应属于短线交易的“买入”和“卖出”情形。另外,随着证券交易模式的多元化,以及电子交易技术发展,未来还可能出现其他的不应被界定为短线交易的股票转让情形。[7]因此,除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这种情形之外,新证券法第44条第1款还增加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即将其他豁免情形的规定权授权给证监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