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收购
上市公司的收购实际上是指收购上市公司,即收购人通过取得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方式获得或巩固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按照目的差异,上市公司收购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仅指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广义则包括获得和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这两种情形。换言之,当某收购人在已经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件下,其继续收购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行为同样应当适用证券法上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本也属于证券交易,但由于其具有显著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因此没有放在证券法第三章“证券交易”中,而是单独成章,作为第四章,紧随在“证券交易”一章之后。上市公司收购除了应当遵守证券法第三章证券交易的规则之外,还必须遵守证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所规定的特殊规则。
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规制主要围绕以下三条主线展开。第一,保证上市公司收购公开透明,程序公正,使得证券市场有关主体都能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并向广大中小投资者提供“用脚投票”和分享股票溢价的机会。这主要是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慢走规则”和要约收购等制度来实现。第二,兼顾发挥上市公司收购的市场功能与防控上市公司收购的弊端。一方面不要对上市公司收购设置不必要的限制和障碍,提高法律规制的精准性和适度性,保障上市公司收购的效率;另一方面要把控好重要关口,遏制上市公司收购的不良行为发生。第三,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投资者是容易遭受侵害的弱者,需要法律的特别保护。上市公司收购涉及利益众多,影响广泛,法律规制必须特别关注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本章对上市公司收购的特殊规则主要由以下六部分组成:(1)收购方式(第62条);(2)权益披露(第63~64条);(3)要约收购(第65~70条);(4)协议收购(第71~73条);(5)收购后续事项处理(第74~76条);(6)制定具体办法和上市公司分立与合并(第77条)。尽管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条文修改幅度不算很大,但其中包含了三项值得特别关注的新制度:有表决权股份,收购要约禁止变更事项,报告、公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