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条文解读

本条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宅基地的行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进行了规定。非法占用宅基地表现为:(1)未经批准占用的,是指未按本法第66条的规定得到政府审批;(2)采用欺骗手段占用,是指本不具有申请用地条件,但是编造虚假信息或伪造虚假文件,谎称具备申请条件而获得批准的;(3)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土地的行为也构成该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对该类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占地农民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https://www.daowen.com)

【以案说法32】 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法律责任

闫某系某市城关镇东街村民,2004年10月份,闫某看到邻居曾某举家外出打工,家中仅有一名80多岁老人居住,遂将曾某家无人耕种的两亩耕地予以占用,用于修建自家住房。同年12月份,该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城关镇政府工作人员电话举报闫某非法占用土地建住房后,于12月9日立案依法进行查处。

经查,闫某于2004年10月份,未经批准在城关镇东街村内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占地面积90.914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62的规定,该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对闫某行为作出如下决定: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房屋。并于2004年12月15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闫某处。闫某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没有履行处罚决定,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于2005年8月30日,经该市南城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现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闫某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房屋已拆除,土地已退回集体。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