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条文解读
非法批地行为的表现形式有:(1)无权批准,即不具有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权力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例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行为;(2)越权批准,即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如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3)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使用;(4)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的以上批准行为无效,其作出的批准文件也当然无效。
由于批准行为的不合法,批准自始无效,土地的原使用人使用土地便没有合法依据,因此,其使用的土地应当退还;但是,考虑到过错责任在于有关机关,使用非法批准土地的当事人其实也是受害者,所以,其因退还土地遭受的损失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的土地,则要承担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以案说法33】 局长非法批地被立案侦查
唐某系某市开滦县国土局局长,唐某亲戚刘某想在该镇办一个食品加工厂,遂于2004年3月找到唐某洽谈此事,希望唐某能“帮帮忙搞几块地”,并给唐某送去人民币3万元,答应地到手以后,再给唐某好处费5万元。唐某拿到钱后,擅自对该县龙阳镇阳山村的农用地60亩进行征收。唐某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把土地分批拆开成每块15亩以下面积的地块,在县内自行审批,并非法伪造假材料30多份。2005年6月,刘某的朋友李某又通过唐某拿到80多亩土地用于皮鞋厂建设,并给唐某送去人民币8万多元。
在全国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期间,唐某继续违法审批土地;在接受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督办期间,唐某又拿出虚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以欺骗手段应对上级的调查,在当地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后来,该事件被举报到当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以唐某涉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立案侦查。
关联参见
《土地管理法》第44-45、57条;《刑法》第410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