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交还土地的法律责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八十条 拒不交还土地的法律责任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 条文解读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交还土地:(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如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旧城区改造或土地被闲置等原因;(2)临时使用土地期满;(3)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若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则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并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https://www.daowen.com)

关联参见

《土地管理法》第37、58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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