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非法狩猎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 罪名详解
非法狩猎罪, 是指违反狩猎法规,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1979年《刑法》第130条作了规定。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自然人或者单位都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 “珍禽、珍兽”, 是指国内稀有、珍贵的飞禽和野兽。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的珍贵程度, 有关动物保护法规将野生动物分为三类, 并分别规定了批准捕猎的权限。第一类包括金丝猴、大熊猫、虎、亚洲象、野牛、梅花鹿等38种和亚种, 严禁猎捕。如需猎捕时, 必须经过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第二类包括蜂猴、白鹤、大小天鹅、鸳鸯、云豹等65种和亚种, 禁止猎捕。如需猎捕时, 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 并需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类包括金鸡、穿山甲等47种和亚种,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资源情况, 确定禁猎或者严格控制捕猎量。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https://www.daowen.com)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 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 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狩猎法规, 主要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禁猎区”, 是指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的地区, 规定不准狩猎; 需要保护自然环境的地区, 包括城镇、工矿区、革命圣地、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区等, 也不准狩猎。 “禁猎期”, 是指根据野生动物的繁殖、肉食、皮毛成熟的季节, 分别规定禁止猎捕的期限。 “禁用的工具”, 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危害人畜安全, 或者破坏森林、草原的工具。如地弓、地枪、军用武器、机动车辆等。 “禁用的方法”, 是指禁止使用的损害野生动物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使用炸药、毒药、火攻、烟熏、掏窝、捡蛋等方法。
非法狩猎的行为, 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违反狩猎法规,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1)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2) 违反狩猎法规, 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 实务疑难问题
划清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划清本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界限。两者主要在于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的犯罪对象包括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野生动物, 后者的犯罪对象只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341条第2款的规定, 犯非法狩猎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依照《刑法》第346条的规定, 单位犯本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341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构成非法狩猎罪, 同时构成《刑法》第114条或者第115条规定之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犯本罪, 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 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