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七、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17]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二) 罪名详解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向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以外与其具有特定关系的人, 或者对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与其具有特定关系的人行贿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 (七) 》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当时没有规定与其对应的行贿罪, 《刑法修正案 (九)》增加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规定。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这里所指的“单位”包括任何形式的单位。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所谓“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 根据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得到的利益。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本罪的行贿对象有五类: 第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第二类是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第三类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类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第五类是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将向这五类人员行贿增加规定为犯罪, 主要考虑到他们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血缘关系、亲属关系, 虽然有的不是亲属关系, 但彼此是同学、战友、老部下、老上级或是有着某种共同的利益关系, 或是过从甚密, 具有足够的影响力。所以, 向上述人员行贿的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这里所说的“近亲属”主要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里所说的“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 曾经是国家工作人员, 但目前的状态是已离开国家工作人员的岗位, 包括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情况。至于“关系密切的人”具体指哪些人, 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https://www.daowen.com)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罪与非罪的认定

(1) 行为人主观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是区分本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为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或者给予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以财物的, 不构成本罪。

(2) 根据《贪污贿赂解释》第10条第2款、第3款规定,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入罪标准有两种情况: ①自然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 参照行贿罪的规定执行。②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 入罪数额标准为20 万元以上。

2. 本罪与行贿罪的区别

本罪与行贿罪主要区别在于行贿的对象不同, 行贿罪的行贿对象为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如果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双方必须有事前约定; 而本罪的行贿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四) 情节与量刑

《刑法》第390条之一对自然人和单位犯本罪的量刑进行了规定: (1) 对自然人犯本罪规定三个量刑档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向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7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具体的量刑适用标准参照《贪污贿赂解释》中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2)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 《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了对一般行贿犯罪的从宽处罚, 即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 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 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也考虑适用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五)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16〕 9号 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节录)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 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 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