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单位行贿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三百九十三条 [20]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 罪名详解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情节严重的行为。
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了单位行贿罪的内容, 1997 年刑法略作修改后将其纳入刑法,《刑法修正案 (九) 》增加了罚金刑的规定。
单位行贿罪具体构成要件如下:
1. 主体要件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只有单位才可构成本罪。
2. 客体要件
单位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3. 主观要件
单位行贿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但这种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授权和同意, 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代表单位意志以故意行贿的行为表现出来的, 并且必须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这里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 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 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 谋取竞争优势的, 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4. 客观要件
单位行贿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国有单位行贿的行为; 二是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罪与非罪的认定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构成犯罪的, 刑法未规定具体的情节, 但并不意味着只要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即一概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 对这类行贿行为, 仍应当结合所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性质、行贿财物数额的大小和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的损失大小等情况综合判定是否应当追究行为单位的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则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单位行贿危害后果不大等情节较轻的, 不应以犯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 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给回扣、手续费数额巨大的; 给国家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 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屡教不改的等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以前, 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中确定的单位行贿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1) 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3人以上行贿的; 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 单位行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的区别
单位行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行贿犯罪的主体不同。单位行贿罪者只能由单位构成; 而对单位行贿罪, 既可以由单位构成, 也可以由个人构成。二是行贿的对象不同。单位行贿罪的行贿对象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 也包括向非国有单位行贿; 而对单位行贿罪行贿的对象必须是单位,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对于单位向国有单位行贿的, 由于单位行贿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93条规定, 同时也触犯了《刑法》第391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两罪的法定刑有所不同。前罪的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 后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法条竞合情况, 一般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但是, 由于《刑法》第391条第2款明确规定: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作为特殊规定, 凡单位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 构成犯罪的,都应当以对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 而对于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以外的非国有单位行贿的, 仍应以单位行贿罪依法定罪处罚。需要指出的是, 依照上述规定, 单位向国有单位行贿的处罚可能会轻于向非国有单位的处罚, 显然不合理, 但在刑法没有修订之前,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在具体量刑时把握平衡。
(四) 情节与量刑
根据《刑法》第393条规定, 犯单位行贿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单位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 如果归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所有, 根据《刑法》第393条规定, 对上述人员则应当依照《刑法》第389条、第390条的规定, 以行贿罪定罪处罚。
单位行贿的, 在被追诉前, 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 依照《刑法》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 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从宽处罚; 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 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从宽处罚。
(五) 法律链接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试行) (高检发释字 〔1999〕 2号 自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 (节录)
(八) 单位行贿案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1. 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 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 追究其刑事责任。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自2000年12月22日起施行) (节录)
三、单位行贿案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https://www.daowen.com)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1. 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 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 追究其刑事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12〕 22号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节录)
第三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 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 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 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 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四)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 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第六条 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七条 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的, 在被追诉前, 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 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 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 可以减轻处罚。
第九条 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 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条 实施行贿犯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一)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 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 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四)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 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 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一条 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
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 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 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 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 谋取竞争优势的, 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 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