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二) 罪名详解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 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第31 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1979年《刑法》第186条只有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的规定。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
国家保密制度是国家关于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 “国家秘密”, 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依照法律的程序确定, 在一定的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国家秘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 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 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 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 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建立国家保密制度, 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不受侵犯。国家秘密往往涉及国家事务的重大事项和决策, 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的活动, 外交和外交事务, 维护国家安全及追查犯罪的活动等重要事项。这些事项一旦泄露而为不应知悉的人员获取,就会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因此, 对于泄露的行为人, 轻者要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 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3.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泄露国家秘密,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以致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结果。犯罪的动机可能是牟取私利、向人炫耀、徇私情, 也可能出于其他动机。动机不同, 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构成本罪。
4.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保守国家秘密法将国家秘密分为“绝密” “机密” “秘密”三级。 “绝密”, 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 一旦泄露, 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 是重要的国家秘密, 一旦泄露, 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失。 “秘密”, 是一般的国家秘密, 一旦泄露, 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 “泄露国家秘密”, 是指行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悉的国家秘密, 在秘密事项处于保密期间, 使不应该让其他人员知悉的秘密而让其知悉的行为,具体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可以是口头告知或者传播, 也可以书面的形式; 可以是私下告知, 也可以是公开传播; 可以是向一人泄露, 也可以是向数人或者众人泄露。不管采取何种方式, 只要使不应该知悉的人员知悉, 即属泄露国家秘密。泄露的内容, 可以是各种秘密级别的国家秘密, 包括“绝密” “机密”和“秘密”三个级别。
依照法律规定, 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除需符合以上构成要件外, 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才构成犯罪。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之前, 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本罪立案追诉的标准来认定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罪与非罪的认定
“情节严重”, 是区分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要件。不具有严重情节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可以从泄露秘密的手段、时间、地点、危害后果、秘密级别与获取秘密人员的情况等方面考虑, 并结合泄密人员的动机、目的以及一贯表现、泄密后的悔过情况, 加以综合判断。
2. 注意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
二者在侵犯的客体、对象和主体等方面是不完全相同的。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犯罪对象包括国家秘密和情报,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是二者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 就发生了法条竞合关系, 则应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罚原则, 适用重法即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如果行为人对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不存在明知的, 仍应以本罪处罚。
3. 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后故意向他人泄露国家秘密, 如果受贿成立犯罪的, 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在司法实践中, 对于犯《刑法》第399条之外的渎职犯罪同时构成受贿罪的是择一重处还是数罪并罚存在认识分歧, 做法也不一。《渎职解释 (一) 》第3条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 同时构成受贿罪的, 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由于受贿罪并不以为他人实际谋取利益、更不以渎职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为构成要件, 渎职犯罪和受贿罪具有相互独立性, 数罪并罚不存在明显的重复评价问题, 因此, 这一规定不仅可以提高对渎职犯罪的社会认知, 有助于对渎职犯罪的查处, 而且也有利于体现罪行相适应的原则。[10]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398条第1款的规定, 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五) 法律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节录)(https://www.daowen.com)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 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 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 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节录)
第七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 廉洁自律, 忠于职守, 文明服务,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
(二)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 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三)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 索取、收受贿赂;
(五)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六) 滥用职权, 故意刁难, 拖延监管、查验;
(七) 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八)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九) 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十) 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十六条 海关工作人员有本法第七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违法所得的, 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15〕 19号 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节录)
第六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组织考试作弊, 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 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 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 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 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 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