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12]第二款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款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 有前三款行为的, 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 罪名详解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是指审判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 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根据1997年《刑法》第399条第2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将本罪的罪名确定为“枉法裁判罪”。《刑法修正案 (四)》第8条将本条修订后, “两高” 《罪名补充规定》明确将本罪罪名确定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并取消了“枉法裁判罪”这一罪名。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正常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 并且希望枉法结果的发生。犯罪动机主要是徇私、徇情。如果行为人是因为思想方法片面、简单, 工作不认真负责或者法律素质和水平不高而导致错判的, 也不构成犯罪。

4. 客观要件(https://www.daowen.com)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事实和法律,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所谓违背事实和法律, 是指不忠于事实真相和不遵守法律规定。民事审判, 指依法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 包括民商事案件、海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 行政审判, 指依法适用行政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 即行政案件的审判。 “裁判”, 包括判决、裁定和决定。

依照法律规定,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的行为, 除需符合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犯罪手段恶劣, 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给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或者生活造成严重困难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情形。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罪与非罪的认定

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别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枉法裁判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的, 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不构成犯罪。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之前, 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本罪立案追诉的标准来认定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2. 注意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 主体不完全相同, 前者的主体只能是审判人员, 后者除审判人员外, 负有侦查、检察、监管职责的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和监狱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 (2) 前者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 后者则发生在整个刑事诉讼 (包括刑事审判) 的过程中; (3) 前者构成犯罪必须以“情节严重”为要件, 而后者由于社会危害更大, 故法律不要求以此为构成犯罪的要件。

应当注意, 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 如果仅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枉法裁判,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的是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 所以对该行为仍应以本罪论处; 如果对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均作出了枉法裁判, 由于行为人只有一个犯罪故意, 不构成数罪, 应从一重罪处断。

3. 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中采取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等手段包庇当事人, 同时触犯《刑法》第399条第2款、第307条的, 应从一重罪处断, 即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定罪处罚, 不再适用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的规定。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399条第2款的规定, 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上述规定对本罪行为人进行处罚时, 应当注意, 根据该条第4款的规定, 对于行为人贪赃枉法, 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 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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