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十五、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一) 法律规定

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 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 罪名详解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 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新罪名, 是从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4条的规定, 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即在税务机关从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是进行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建设的资金保障。国家建立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目的就在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来源的畅通, 为国家各项建设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纳税义务人和纳税单位不仅应当按照税法履行纳税的义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应当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 认真履行征税的法定义务。违反这些法定义务, 对应征的税款不予征收, 或者低于应征的税款额征收, 就会给国家税收造成直接损失。

3.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须出于徇私的动机。过失不构成本罪。

4.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 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 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应征税款”, 是指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根据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等指标而确定的, 税收机关必须征收的纳税款额。确定是否属于“应征税款”, 应根据税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判断。 “不征”, 是指对依据税法应当征收的税款不予以征收。因此,“不征”在行为方式上是不作为。“少征”, 是指对依据税法应当征收的税款虽然征收, 但未达到或者少于法定或税收机关确定的征收数额。因此, 就其未征收的税款部分而言, “少征”在行为方式上也是一种不作为。本罪是结果犯, 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必须造成“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 才构成犯罪。按照法律规定,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其中一种行为, 就构成本罪; 实施了两种行为的, 仍为一罪, 不实行并罚。 “徇私舞弊”, 是构成本罪的前提要件。

(三) 实务疑难问题(https://www.daowen.com)

1. 罪与非罪的认定

“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客观要件之一。行为人虽然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 给国家税收造成了一定损失, 但尚未达到“重大损失”的程度, 则不构成犯罪, 可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重大损失”, 主要是指给国家税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至于“重大损失”的具体数额标准, 有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之前, 审判实践中把握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时, 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本罪立案追诉的标准来认定是否达到定罪标准。

2. 注意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如果行为人在征税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 如因工作马虎、不认真而计算错误, 没有征收或者少征了应征税款, 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 情节严重的, 可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划清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逃税共犯的界限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税收工作人员与纳税主体相勾结, 帮助其实现偷税的目的, 如出主意或帮助纳税主体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而后故意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 可构成逃税罪的共犯。

4. 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税收工作人员接受纳税主体的贿赂而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 如果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 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404条规定, 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上述规定对本罪行为人进行处罚时, 应当注意,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给国家税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等情形。

(五)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节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 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 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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