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十六、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一) 法律规定

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 徇私舞弊,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 罪名详解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是从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9条的规定, 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此罪名。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改革的顺利进行, 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 国家逐步建立、健全了税收管理制度, 其中对发票 (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等工作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工作是我国税收改革的重要内容,税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否则不仅严重危及国家税收改革的顺利进行, 而且会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 因此对于在上述工作中徇私舞弊, 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人, 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3.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行为人须出于徇私的动机。过失不构成本罪。

4.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 徇私舞弊,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 必须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这里的“规定”, 是指有关税收的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发票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的具体规定。

(2) 必须有徇私舞弊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的行为。“发票”, 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及用于办理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手续的发票和其他普通发票。 “抵扣税款”, 是指税务机关对购货方在购进商品时已由供货方缴纳的增值税款抵扣掉, 只征收购货方作为生产者、经营者在销售其产品或者商品环节增值部分的税款。 “出口退税”, 是指除特殊产品外, 国家对在国内已经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的产品在出口时将已经征收的税款予以退还, 是国家为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而实行的一项特殊优惠政策。“徇私舞弊”是指行为人为徇私情, 以欺骗手段办理上述工作, 具体表现为对不应发售发票的, 予以发售;对不应抵扣或者应少抵扣税款的, 擅自抵扣或者多抵扣; 帮助他人骗取出口退税; 等等。

(3) 必须造成“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按照法律的规定, 行为人徇私舞弊, 有发售发票或者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其中一种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就构成本罪; 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的, 仍为一罪, 不实行并罚。 “徇私舞弊”, 是构成本款罪的前提要件。(https://www.daowen.com)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罪与非罪的认定

是否“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是区分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结果要件。所谓重大损失, 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 但又不限于此, 具体内容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如虽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等行为, 但没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不以犯罪论处。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之前, 审判实践中把握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时, 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本罪立案追诉的标准来认定是否达到定罪标准。

2. 注意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行为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而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过失地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构成玩忽职守罪。

3. 划清本罪与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共犯的界限

行为人如果与其他犯罪分子有欺骗的共同故意, 在办理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帮助其骗取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 可构成诈骗罪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

4. 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税收工作人员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接受贿赂而实施本罪的, 如果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 以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405条第1 款规定, 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上述规定对本罪行为人进行处罚时, 应当注意,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如被罪犯骗走的税款特别巨大等情形。

(五) 法律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节录)

第八十四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 补征应征未征税款, 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 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自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 (节录)

九、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玩忽职守,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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