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一) 法律规定
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 徇私舞弊,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 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 徇私舞弊,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 罪名详解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 在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 徇私舞弊,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除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海关、外贸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口退税制度。犯罪对象是出口退税凭证, 主要是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在出口货物过程中, 可以用于退税的专用单据。
3. 主观要件(https://www.daowen.com)
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行为人须具有徇私的动机。过失不构成本罪。
4.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 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工作中弄虚作假,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 是构成本罪的前提要件。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罪与非罪的认定
是否“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是区分本罪的罪与非罪行为的结果要件。行为人虽然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 但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尚未达到“重大”的程度的, 则属一般违法行为, 不构成犯罪。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之前, 审判实践中把握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时, 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本罪立案追诉的标准来认定是否达到定罪标准。
2. 划清本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共犯的界限
行为人与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分子相勾结, 违法向其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构成犯罪的, 可以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论处。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405条第2款规定, 犯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 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即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