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一) 法律规定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罪名详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罪名补充规定》明确规定本罪罪名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同时取消了最高人民法院原确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这一罪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要指国家机关中负有签订、履行合同职责的工作人员。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合同成为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经济关系, 进行生产、交换、流通等活动的主要媒介和依据, 也是记载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凭证。近年来, 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 而且严重影响到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刑法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惩处是十分必要的。
3. 主观要件(https://www.daowen.com)
本罪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即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可能发生被诈骗的结果, 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被诈骗。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首先, 失职行为须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其次, 失职行为具体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 即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签订、履行合同时应尽的职责因而被骗。例如, 不认真调查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 不认真审查有关证件、证明, 不了解对方的经营状况, 如是否依法成立, 不知道或者不认真审查对方的实际履约能力以及供货的质量、来源等, 即与对方签订合同因而上当受骗; 对另一方提供的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 应当检查而不检查; 轻信对方的谎言, 在资金、货款未到位或者未提供必要的担保即擅自同意发货,结果被诈骗; 在财物被诈骗走后, 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追回财物、减少损失、延误索赔时机或者不予索赔; 等等。最后, 失职行为必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资金、财产被诈骗, 数额巨大的; 因被诈骗, 使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 等等。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罪与非罪的认定
对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国际和国内市场行情的变化等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不能以犯罪论处。行为人虽然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 但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未达到“重大”的程度, 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之前, 审判实践中把握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时, 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本罪立案追诉的标准来认定是否达到定罪标准。
2. 划清本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在于: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四) 情节与量刑
根据第406条规定, 犯本罪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