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十九、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一) 法律规定

第四百零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情节严重, 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 罪名详解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 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情节严重, 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是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森林法》第35条的规定, 吸收改为刑法具体规定的。 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本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主要是指林业主管部门负有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职责的工作人员。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

森林是国家的重要资源, 是环境保护的主要对象之一。林木的成长与森林的形成一般需要较长的周期, 一旦遭到破坏, 会对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造成直接、巨大的损失。为了保护森林资源,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林木采伐实行许可证制度, 保证有计划地对林木进行采伐。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 按照法律的规定发放许可证。如果违反森林法的规定, 超额发放或者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就会破坏国家对森林的管理活动, 因此必须予以惩处。

3.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由间接故意构成, 即行为人对违法发放采伐许可证是明知的, 但对于导致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结果则持放任态度。

4.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 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情节严重, 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 是指违反森林法关于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具体形式有两种: (1) 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年采伐林木的限额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规作出具体规定, 并列入林木生产的年度计划。林业工作人员擅自在年度计划之外向申请者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即属此种情形。 (2) 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即林业工作人员违反关于发放对象的范围或者发放限额的规定, 对不应当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人擅自决定发放许可证, 或者超过规定的一定时期采伐许可证的发放限额而擅自发放。在实践中应当注意, 要根据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判断年采伐限额、采伐许可证的发放限额的具体标准以及是否应当发放。

本罪在客观上还必须同时具备“情节严重”和“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这两个要件。前者是情节要件, 是指违法发放采伐许可证的情节达到严重程度, 主要包括超过年采伐的限额较大, 滥发许可证的数量较大或者多次滥发许可证等情形; 后者是结果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罪与非罪的认定

“情节严重, 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是区分本罪的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虽然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但不具备这两个要件的, 可给予直接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 “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 是指造成森林面积大幅度减少; 特有林种的灭绝; 其他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严重毁坏; 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情节严重, 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 (1) 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导致林木被采伐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 (2) 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的; (3) 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4) 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 情节恶劣的; (5)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 注意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 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其他方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 应当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 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 应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3. 划清本罪与滥伐林木罪共犯的界限

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 与滥伐林木的犯罪分子相勾结, 滥发采伐林木许可证, 帮助其实现滥伐林木的目的的, 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共犯, 应当依照《刑法》第345条第2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407条规定, 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 法律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16〕 29号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节录)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https://www.daowen.com)

(二)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 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 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 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 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 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 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 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 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 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 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 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 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或者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十项至第十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十七条 本解释所称“二年内”, 以第一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实施相应行为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

本解释所称“重点排污单位”, 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 是指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 包括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 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以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

本解释所称“生态环境损害”, 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

本解释所称“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是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或者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 〔2007〕 1号 自2007年5月16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损毁立案标准问题的请示》 (闽检 〔2007〕 14号) 收悉。经研究, 批复如下: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 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 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其他方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部分渎职犯罪案件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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