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十四、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一) 法律规定

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滥用职权,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 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罪名详解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滥用职权,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是从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 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要指具有土地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3.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行为人须出于徇私的动机。过失不构成本罪。

4.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滥用职权,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情节严重的行为。 “徇私舞弊”, 是构成本罪的前提要件。

按照法律规定,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除需符合以上构成要件外, 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罪与非罪的认定

情节是否严重, 是区分本罪的罪与非罪的标准。虽有滥用职权,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但情节不严重的, 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不构成犯罪。根据《土地解释》第6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情节严重” , 依照《刑法》第410条的规定, 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1)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30亩以上, 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60%的; (2) 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根据《林地解释》第4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410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 林地数量合计达到30亩以上, 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60%; (2)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30万元以上。

2. 注意本罪与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 行为特征不同。本罪表现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则表现为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 (2) 主体不完全相同。本罪为有权决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为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https://www.daowen.com)

3. 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受贿后徇私舞弊,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410条规定, 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上述规定对本罪行为人进行处罚时, 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根据《土地解释》第7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60亩以上, 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40%的; (2) 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 根据《林地解释》第5条规定,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60万元以上的, 属于《刑法》第410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五) 法律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5〕 15号 自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 (节录)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 林地数量合计达到三十亩以上, 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

(二)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第五条 实施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行为,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的, 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0〕 14号 自2000年6月22日起施行) (节录)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情节严重”, 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 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 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二) 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 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 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

(二) 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