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纵走私罪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十五、放纵走私罪

(一) 法律规定

第四百一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放纵走私,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 罪名详解

放纵走私罪, 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放纵走私, 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是从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海关法》第56条的规定, 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放纵走私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海关工作人员。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督管理制度。

3.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行为人须出于徇私的动机。过失不构成本罪。

4.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 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徇私舞弊”, 是构成本罪的前提要件。 “放纵走私”, 是指对应当查缉的走私货物、物品不予查缉, 或者对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走私活动人不予追究, 而包庇、纵容、放走走私活动人的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 放纵走私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才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 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多次放纵走私的; 放纵走私的货物、物品价值较大的; 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等情形。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罪与非罪的认定

情节是否严重, 是区分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重要标准。行为人虽有放纵的行为, 但情节不严重的, 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不构成犯罪。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之前, 审判实践中把握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时, 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本罪立案追诉的标准来认定是否达到定罪标准。

2. 划清本罪与走私罪共犯的界限

行为人与走私犯罪分子相勾结, 形成走私的共同故意, 通过放纵走私为走私犯罪分子提供帮助的, 构成走私罪的共犯。

(四) 情节与量刑(https://www.daowen.com)

依照《刑法》第411条规定, 犯放纵走私罪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上述规定对本罪行为人进行处罚时, 应当注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行为人因受贿而放纵走私, 且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 应以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并罚。

(五) 法律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节录)

第七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 廉洁自律, 忠于职守, 文明服务,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

(二)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 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三)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 索取、收受贿赂;

(五)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六) 滥用职权, 故意刁难, 拖延监管、查验;

(七) 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八)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九) 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十) 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十六条 海关工作人员有本法第七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违法所得的, 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 〔2002〕 139 号 自2002 年7 月8 日起施行) (节录)

十六、关于放纵走私罪的认定问题

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负有特定监管义务的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利用职权, 放任、纵容走私犯罪行为, 情节严重的, 构成放纵走私罪。放纵走私行为, 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通谋, 在放纵走私过程中以积极的行为配合走私分子逃避海关监管或者在放纵走私之后分得赃款的, 应以共同走私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放纵走私的, 应以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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