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一) 法律规定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 伪造检疫结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 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 罪名详解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对应当检验的检疫物不检疫, 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是从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45条的规定, 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动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境动植物的检疫制度。
3. 主观要件(https://www.daowen.com)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即应当预见自己失职可能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故意不构成本罪。
4.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检疫职责,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 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 是指对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检疫的物品不进行检疫。这些检疫物主要包括: 动物及其制品, 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 装载前述物品及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物,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载工具, 等等。 “延误检疫出证”, 是指超出规定的期限而没有检疫完毕并出具检疫证明。 “错误出证”, 是指出具的检疫证明文件与被检疫物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按照法律规定,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 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其中一种行为, 就构成本罪; 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的, 仍为一罪, 不实行并罚。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因造成重大疫情而使国家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或者造成严重政治影响, 或者引起严重贸易争端等情形。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罪与非罪的认定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是区分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重要标准。行为人在动植物检疫工作中虽有失职行为,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 但尚未达到“重大”的程度, 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不构成犯罪。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之前, 审判实践中把握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时, 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本罪立案追诉的标准来认定是否达到定罪标准。
2. 注意本罪与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在于: (1) 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同。本罪只能由过失构成,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则由故意构成。 (2) 犯罪形态不同。本罪是结果犯, 客观上必须具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才成立犯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则是行为犯, 只要伪造了检疫结果, 即构成犯罪。徇私舞弊而故意错误出证的, 可构成《刑法》第413条第1款规定的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不是出于徇私动机的, 可构成其他故意犯罪。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413条第2款规定, 犯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