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行偷越国 (边) 境人员罪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十二、放行偷越国 (边) 境人员罪

(一) 法律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 (边) 境的人员, 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 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对明知是偷越国 (边) 境的人员, 予以放行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罪名详解

放行偷越国 (边) 境人员罪, 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对明知是偷越国 (边) 境的人员, 予以放行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是从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 (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第6条的规定, 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此罪名。

放行偷越国 (边) 境人员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境管理制度。

3.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明知是偷越国 (边) 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过失不构成本罪。

4.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偷越国 (边) 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本罪的对象是偷越国 (边) 境的人员

无论该人员是否持有出入境证件, 也不论其持有的出入境证件是伪造、变造还是失效的, 只要明知是偷越国 (边) 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 即可构成本罪。

2. 注意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https://www.daowen.com)

二者的区别在于: (1) 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后者则是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在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 后者则出于过失。

3. 明知偷越国 (边) 境的人员是犯罪的人而予以放行的, 其行为同时触犯本罪和窝藏罪两个罪名, 构成想象竞合犯, 应从一重罪处罚, 不实行并罚。

4. 行为人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 (边) 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结, 对偷越国 (边) 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 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 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 (边) 境罪的共犯, 不以本罪论处。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415条规定, 犯放行偷越国 (边) 境人员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上述规定对本罪行为人进行处罚时, 应当注意, “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多次或者对多人放行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五)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节录)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 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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