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十三、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一) 法律规定

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 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 罪名详解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 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是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5条的规定, 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此罪名。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正常解救活动。犯罪对象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 “妇女”, 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或者无国籍的妇女。 “儿童” , 是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多为间接故意, 但也不排除直接故意存在的可能。(https://www.daowen.com)

4.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 而不进行解救,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职责, 并接到“解救要求”或“举报”, 这是履行解救义务的前提条件。本罪以不作为的方式体现。所谓不进行解救, 是指接到解救要求或者举报后, 不采取任何解救措施, 或者推诿、拖延解救工作,如不向主管负责解救的部门汇报情况; 不制定解救方案、计划; 不安排布置解救行动等。这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罪与非罪的认定

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是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重要标准。行为人虽然有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 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不构成犯罪, 包括也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之前, 审判实践中把握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时, 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本罪立案追诉的标准来认定是否达到定罪标准。

2. 划清本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共犯的界限

行为人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相勾结, 拒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 不以本罪论处。

3. 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因受贿而拒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 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 (故意犯罪的共犯) 的, 应数罪并罚。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416条第1款规定, 犯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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