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十四、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一) 法律规定

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 罪名详解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是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5条的规定, 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此罪名。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正常解救活动。犯罪对象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 “妇女”, 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 “儿童” , 是指不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

3.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明知是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活动而予以阻碍。过失不构成本罪。

4. 客观要件(https://www.daowen.com)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行为。 “解救”, 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使妇女、儿童脱离被拐卖、绑架的困境而依法采取的措施或者进行的活动。 “利用职务”, 是构成本罪的前提要件。 “利用职务阻碍解救”, 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利用主管、分管解救工作的职务之便, 不让进行解救或者给解救活动设置障碍; 二是将自己因职务关系掌握的解救计划、行动方案故意泄露给他人, 使之阻碍解救或者使解救无法进行。实践中也不限于这两种。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本罪是行为犯

行为人只要有“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行为, 无论解救活动是否真的受到阻碍, 都构成本罪。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之前, 审判实践中把握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时, 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本罪立案追诉的标准来认定是否达到定罪标准。

2. 注意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从广义上讲, 本罪也是一种妨害公务的行为, 但与妨害公务罪是不同的。二者的区别在于: (1) 本罪为特殊主体, 妨害公务罪则为一般主体。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妨害公务罪则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一般职务的行为。

3. 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因受贿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 同时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 应以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416条第2款规定, 犯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 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机关在适用上述规定对本罪行为人进行处罚时, 应当注意, “情节较轻”, 一般是指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如解救活动没有实际受到阻碍的; 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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